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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及注意事项
来源: | 作者:山东诚功律师 | 发布时间: 2019-01-17 | 1140 次浏览 | 分享到: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的义务
  一、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及注意事项
  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的义务;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特征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
  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与此对比,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