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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真情调解 离婚诉讼要掌握的证据
来源: | 作者:pro398432 | 发布时间: 2021-12-02 | 729 次浏览 | 分享到:

  离婚诉讼要掌握的证据: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信;

  4、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介绍人的证言;

  四、证明离婚财产的证据:

  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

  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

  3、子女各自财产的证明;

  4、房屋产权的证明、合资建房的证据、证人证言;

  5、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

  五、证明子女抚养能力的证据:

  1、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

  2、双方教育水平的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

  3、确定抚养费的参考材料。

  六、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起诉离婚的证据应具备:

  1、通奸怀孕;

  2、淫乱或卖淫怀孕;

  3、非法与他人姘居或重婚怀孕;

  4、分娩后一年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七、对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必须具备: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3、被告与他人通奸或淫乱、卖淫,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人员的证言、被告的陈述。

  八、其它原因的证明。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证言。

  三、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的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2、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例,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骗婚的证据;

  4、包办、买卖婚姻的事实、证言,物证;

  5、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通奸、赌博、酗酒的证明,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婚后分居的证明;

  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关键词:青岛离婚律师 青岛真情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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