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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以王某婚后财产纠纷为例
    发布时间: 2015-03-25 14:23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12月11日在青岛市市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李某名下尚有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尚未分割,现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法院受理后,王某追加诉讼请求,请求分割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养老金,因被告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和养老金具体数额未知,起诉时暂定都是以2万元进行起诉。其具体数额以法院调查取证的结果为准。

企业年金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以王某婚后财产纠纷为例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12月11日在青岛市市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李某名下尚有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尚未分割,现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法院受理后,王某追加诉讼请求,请求分割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养老金,因被告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和养老金具体数额未知,起诉时暂定都是以2万元进行起诉。其具体数额以法院调查取证的结果为准。
二、争议的焦点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年金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企业年金是什么?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下面就对企业年金进行全面的分析。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经过必要的民主决策程序建立的,享受国家税优支持的养老保障计划。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资金来源上看,职业年金的主要来源是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的缴费基数为本人缴费工资,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因此,职业年金的来源与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密切相关。
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职业年金应当属于养老保险金范畴,而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主要生活费用,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递延的劳动报酬,具有工资属性。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7条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第12条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从以上规定可知,企业年金本质上属于可期待的养老保险金,只有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才可取得。
综上所述,企业年金是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性质类似于养老金,因此企业年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企业年金是一些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对职工的一种福利。本案中,被告所在单位是青岛前湾西港联合码头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国有单位,公司为其缴纳企业年金。
三、本案的裁判结果
本案中企业年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的数额都是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结果,其中企业年金数额是法院去被告所在公司查询的结果。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纳费用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被告1998年1月至2014年12月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27792元,系从被告工资中扣取而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原、被告各分得1389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名下的企业年金27792元归被告所有,由李某补偿王某13896元;
二、。。。
三、。。。
四、本案的创新点
企业年金在离婚纠纷和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涉及很少,住房公积金和养老金涉及比较多。企业年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离婚时是可以要求分割的。通过查阅各地判例,各地法院也对企业年金进行支持,这为以后我们在接受咨询或者委托时提供了借鉴。从而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对本案的总结与体会
首先,本案本来是一个普通的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通过查阅案例并通过分析,被告所在公司给被告缴纳企业年金,故分割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的企业年金。
其次,本案在诉讼时原告尚未掌握被告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和企业年金的数额,全部是通过法院调查取证而来,都是暂定以2万元诉讼的,而实际上通过法院调查的结果其各项都数额远远高于2万元,法院判决之后法官也没有让补交诉讼费,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最后,本案被告出轨,抛妻弃子,离婚后娶妻生子,为了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多的分割被告财产以弥补当事人的受伤的心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