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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 | 作者:pro398432 | 发布时间: 2019-11-08 | 5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判决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的情况:财产分配问题纠纷、未履行财产侵害协议的纠纷、一方请求重新分割财产的、离婚时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等,对于上述情况的处理,一般也是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处理的。

  一、 判决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的情况有哪些?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

  二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认定情况应当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情况双方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来进行处理,无法协商处理的,也可以按照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