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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来源: | 作者:pro398432 | 发布时间: 2020-04-30 | 1894 次浏览 | 分享到:

  离婚纠纷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遵循有利原则,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而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以不利原则考虑变更小孩的抚养关系,只有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存在不利小孩成长的事由,才能考虑对小孩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收集什么证据?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养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1)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5)如果对方经济困难,不利于继续抚养孩子的,可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法院处理变更抚养关系案件的都有哪些依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据此可知,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法院在判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照顾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这种情况下,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