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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财产是平均分割吗
来源: | 作者:pro398432 | 发布时间: 2022-06-24 | 3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今社会,离婚率一直在高攀。很多人最后面对婚姻的琐事最后闹离婚,离婚应该是要处理很多相关的房产财产,那么,夫妻离婚后财产是平均分割吗?

当今社会,离婚率一直在高攀。很多人最后面对婚姻的琐事最后闹离婚,离婚应该是要处理很多相关的房产财产,那么,夫妻离婚后财产是平均分割吗?

一、夫妻离婚财产是否平均分配

  1、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平均分配。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可以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分割财产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从财务角度说,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负数反映,应当计算时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或者分项计算再作分割。

  2、特殊情况:如果夫妻曾经书面约定:哪些财产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算作是个人财产,分别归谁所有。那么约定优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协议内容为准,不依法律来确定。这就是夫妻财产约定制优于法定财产制的内容。

  案例: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关键词:房屋尚未过户,即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共有,撤销赠与,依法分割】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知道,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平均分配。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可以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