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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来源: | 作者:pro398432 | 发布时间: 2024-05-10 | 213 次浏览 | 分享到:
需看债务发生时间是否晚于离婚时间。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生效条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一般而言不能排除执行

一、需看债务发生时间是否晚于离婚时间。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生效条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一般而言不能排除执行。但若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早于债权债务发生,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若出现离婚后因对方债务被强制执行涉及房屋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执行异议之诉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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