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约定财产归子女
很多夫妻会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这样的约定实际上是一种赠与,但是大多数夫妻做约定后并未将赠与的财物交付给子女,仍然是财物的所有人。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夫妻双方若约定财产归子女但赠与未完成,该约定将面临无效。
02.赠与不动产但未过户
部分夫妻会在协议中约定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婚后共有或完全赠与给配偶,但实际上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因此,若在婚内约定对不动产进行赠与或处分,应办理产权登记,才发生效力。
03.免除夫妻扶养义务
有些夫妻会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财产独立,互不承担扶助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04.约定由一方承担对外债务,而相对人不知情
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进行偿还,且此约定债权人不知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也就是说,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进行偿还,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仍可要求夫妻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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