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诉曲××离婚纠纷案
张××与曲××1993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1994年底生育一女。2009年中旬,曲××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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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曲××1993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1994年底生育一女。2009年中旬,曲××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
【案情简介】
张××与曲××1993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1994年底生育一女。2009年中旬,曲××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张××出于各方面的考虑,不同意离婚。当月,崂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之后,曲××并未回心转意,而是直接搬到了其外遇女友家中。张××见状心灰意冷,一边独自抚养教育子女,一边请侦探公司搜集曲××同居的证据。2009年12月,张××主动要求起诉离婚。本案原告张××,被告曲××,一审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案由为离婚纠纷,案件审结时间2010年4月2日。
【诉辩主张】
原告张××诉称,自2007年10月起,原、被告分居,被告与其他女人非法同居,且不关心女儿的生活,致使女儿的生活费需由原告凑借而来。鉴于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且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女儿,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按照《婚姻法》第2条、第32条、第37条、第41条、第46条的规定,请求法院: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6000元;3、依法分割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村××号房屋(价值约36万元,最终以评估价为准);4、共同债务12000元,由被告承担6000元;5、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导致离婚的原因系原告的无故猜测、对被告无故打骂造成,原告作为过错方应在财产分割方面予以少分或不分。
【律师承办过程】
2009年末,张××向崂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接到援助中心指派后,安排律师代理此案。律师非常同情张××的遭遇,本案张××最大的愿望就是希望其现在所居住的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这也是本案争议最大的焦点问题;另外的焦点问题是:1、原告提交侦探公司拍摄的录像资料能否成立并证明被告存在过错。2、原、被告是否存在共同债务。3、婚生女儿的抚养费问题。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无异议。
针对以上问题,张××提出如下证据:1、录像光盘两份;2、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村××号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3、分家单一份;4、原告自己书写的女儿花费情况表一份。
承办律师对张××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仔细研究,发现存在问题如下:
1、两份录像光盘是侦探公司录制的,白天录像较清晰,被告常与同一女性走路逛街;晚上因距离远,光线暗,录像非常模糊,只能隐约看出房间内有两个人影,比较亲昵。
2、争议房屋系被告父母所建,政府于1992年6月发放土地使用证,当时写的是被告父亲的名字;现张××出示的使用证上名字为曲××,系将被告父亲的姓名划掉后改成的,没有盖章;在使用证备注栏中书写“继承”两字,盖了街道办事处土地管理所的公章和经办人个人名章,没有注明日期。分家单系1994年书写,分家单上的字迹有划痕且没有老人签名。
3、原告自己书写的女儿花费情况,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证明效力极低,法院难以采信。
从张××提交的证据看,均有瑕疵,原告主张的请求有风险。代理律师向张××明确告知了风险,并指导原告完善证据。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律师尊重张××的意见,将所有申请一并提出。
庭审情况:
庭审中,曲××果然否认与他人同居,只承认白天和女友一起逛街,称晚上不是他。分割房产问题,双方出现重大分岐,被告称不知房屋过户事宜;分家单已经作废,房子是老人的遗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同时,被告的母亲对于房屋的权属向法院提出异议。为了查清房屋产权归属,律师陪同法官一起到土地登记管理部门了解情况,调取了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地籍调查表,其中记载的土地使用者均为被告父亲。办案法官在综合所有情况后告知律师,该案的房屋因为产权存在争议,依法不予处理,可另行起诉解决。
律师及时将情况告知了张××,并讲明了原由。但张××执意要求本案中把房屋一起分割,否则她就不离婚了。律师告知她,目前情况下,不离婚已不现实,但张××不听律师解释和劝告,开始采取不理智的行为:她不停的给律师和法官打电话;到妇联、信访部门去反映“问题”,希望通过其他组织干预办案。虽然律师一直耐心解答张××的咨询,陪同她去寻找可能有的相关证据,但都无功而返。
【承办结果】
2010年4月2日,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1、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支持;2、侦探公司的录像资料不足以证实被告存在婚外情事实,对精神损害的诉请不予支持;3、因无有效证据支持,法院对原告的债务问题也不予支持;4、房产因涉及第三方权益,且不能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亦不予以处理;5、孩子归原告抚养为宜,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据此,一审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
一、准予原告张××与曲××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张××抚养,被告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女儿自立止(当月抚养费于当月月底前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说】
本案的案情看起来很简单,但其中涉及到离婚代理中的很多现实问题,却值得深思和研究。
一、侦探公司的证据效力问题。
离婚诉讼中,一方要证明另一方存在婚外情的事实,一般很难取证,于是,很多人就想到了请侦探公司取证,并报以很高的希望。但实际上往往事与愿违,花了高昂的费用,当证据提交法院后,却因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证明力较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有效证据。很多时候,侦探公司的证据作用是有限的,对于特殊身份人员、顾忌颜面人员,在双方协议离婚时,有可能起到震慑作用以达到预期效果;但是希望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除了侦探公司的证据外,最好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尤其涉及到有非法同居、家庭暴力等事实时,受害方会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鉴于受害方很难举证证明,过错方又百般辩解,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主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要符合法律规定,完善证据;同时,受害方不要对数额有过高的期望,尽量争取在分割财产上多受益。
三、离婚诉讼中对有产权争议的房屋处理问题。
对于产权存在争议的房屋,在离婚案件中法官通常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本案涉及农村房屋,情况更加复杂,分家单的效力、土地使用证的涂改变更等争议有待专案解决,当事人应冷静对待,而不是一意孤行。
四、律师的几点感想:
(一)莫让孩子心伤。
作为办案律师,作为一名母亲,我很同情张××的遭遇,也希望尽最大限度为她主张权利。但是我非常想对张××说:不要伤害孩子的心灵。每次见面了解情况和开庭,张××都要带她的女儿一起来,哪怕是牺牲孩子上课时间,为的是让孩子看清爸爸的“丑恶”嘴脸,恨她爸爸。对此,我很反对,孩子是无辜的,为何要把成人之间的恩怨强加在孩子身上,给孩子的心灵造成永远无法弥补的伤痛?我们多次劝过委托人,但她不听,我为此感到悲哀。
(二)相信法律,相信法官,不要无端猜疑。
本案中,法官对争议房屋不予处理合法合理,对此当事人应该理智面对。如果张××能听律师的劝说,欣然接受该事实,积极配合法官,争取法官的同情,我相信办案结果会比现在好很多。一旦推定被告存在过错,即使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但之后在房屋之诉中张××会占据有利地位。当事人一定要相信法律和法官,切忌走入误区,一旦法官说了不中己意的话,就出现各类猜疑,以为是对方做了法官工作,到处上访,这样只会事得其反。当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如果法官确有违法之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反映,通过其他方式干预办案是完全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