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宋琳律师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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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老伴崔某婚后育有四位子女,其一个儿子三个女儿。1984年,儿子王某与其母亲崔某、父亲王某及三位女姊妹签订“分家协议”。其内容为:由王某负责照顾两位老人,每月支付赡养费,父母所居住的房屋、宅基地归被告王某一人所有。之后在1994年村里重新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时,儿子王某将宅基地使用权证办理至自己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