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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的效力

分家协议的效力

王某与老伴崔某婚后育有四位子女,其一个儿子三个女儿。1984年,儿子王某与其母亲崔某、父亲王某及三位女姊妹签订“分家协议”。其内容为:由王某负责照顾两位老人,每月支付赡养费,父母所居住的房屋、宅基地归被告王某一人所有。之后在1994年村里重新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时,儿子王某将宅基地使用权证办理至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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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老伴崔某婚后育有四位子女,其一个儿子三个女儿。1984年,儿子王某与其母亲崔某、父亲王某及三位女姊妹签订“分家协议”。其内容为:由王某负责照顾两位老人,每月支付赡养费,父母所居住的房屋、宅基地归被告王某一人所有。之后在1994年村里重新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时,儿子王某将宅基地使用权证办理至自己名下。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老伴崔某婚后育有四位子女,其一个儿子三个女儿。1984年,儿子王某与其母亲崔某、父亲王某及三位女姊妹签订“分家协议”。其内容为:由王某负责照顾两位老人,每月支付赡养费,父母所居住的房屋、宅基地归被告王某一人所有。之后在1994年村里重新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时,儿子王某将宅基地使用权证办理至自己名下。
2002年,父亲王某、母亲崔某因儿子王某长期不照顾自己,并未按照“分家协议”上内容支付抚养费,遂向法院起诉儿子王某要求支付抚养费,并要求儿子返还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等。经两级法院判决,最终确认房屋属于两位老人的,且王某亦不再履行“分家协议”中约定的赡养义务。之后,父亲王某与母亲崔某于2011年4月16日共同订立遗嘱,自愿将所有财产在百年后留给三个女儿所有。
现被继承人父亲王某已经去世,该遗嘱内容涉及父亲王某的部分已经生效。而作为家中唯一儿子,王某并不承认父母所订立的遗嘱中的内容,而且其在村里拆迁统计的过程中,用原先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在拆迁部门登记了自己的名字,之后又以被拆迁人的身份签订了拆迁协议,并领取了拆迁补偿款。
母亲崔某得知儿子一人擅自签订拆迁协议领取补偿款后,与三位女儿一起找到我们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并委托董琦律师代理,要求起诉王某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此房屋,并认定王某无权签订拆迁协议,应返还拆迁补偿款。
董琦律师代理后,在起诉的同时第一时间向法院提出保全、查封申请,要求保全、查封王某所得的拆迁补偿款,在经过各方努力和法院、拆迁部门的配合下,终于在一周内查封了王某的补偿款账户,并成功包住了这笔补偿款,没有让其转移。
二、裁判结果: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母亲崔某及三位女儿继承涉案房屋,儿子王某对房屋没有任何继承份额且应返还拆迁补偿款。
    三、律师感悟:
百善孝为先,孝顺父母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变成了法定义务。在本案中,父母的赠与跟赡养是挂钩的,“分家单”中的分得房子应该属于一种“附条件赠与”,在儿子不尽赡养老人义务的同时也失去了接受赠与房子的资格。
儿子王某在签订拆迁协议时使用的未变更名字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更名,已经是“无效证件”了,因为另一生效判决重新确认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作为办案律师,在办理具体业务中也需注意,此类需要查封、保全的继承案件,承办律师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提起保全申请,并快速的联系办案法官、书记员在被告未转移钱款的时候,及时将其账户查封、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