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功所合伙人张杨就婚姻相关问题接受半岛全媒体《财富天下》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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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w-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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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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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的保护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很多住在‘文物’里的老百姓会说‘保护历史建筑你看着好,我怎么办?’如何能让老百姓受益,这是很现实的问题。”6月12日,在青岛市政协视察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时,市政协副主席郄晋生的一番话引起了委员们的共鸣。
导读:2014年1月2日,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因突发心肌梗塞去世,生前曾与公司股东之一的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有过关于上市的“对赌协议”。由于“对赌”失败,欠下两亿债务。根据婚姻法,债务将由李明之妻金燕承担,一审判决金燕负债2亿元,这也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有史以来额度最大的案件。
《半岛都市报》财富天下·企业家法商热线开通以来,接到了很多有关夫债妻偿和公私财产如何处理等方面的咨询电话。如今市场各种借贷横行,面对诸如此类的事件,婚姻另一方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针对这一问题,半岛全媒体《财富天下》记者采访了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杨律师。
张律师认为,因“对赌协议”约定李明的股权收购义务所产生的债务,是李明与金燕的夫妻共同债务。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投资亏损而产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因金燕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系李明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他们签署过婚内财产约定,法院的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可以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将来产生的债务依法由夫妻一方承担。同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股东经营公司时,应当避免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作为股东一方的个人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双方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造成家庭财产崩盘。最后,夫妻一方进行投资经营行为时,若需要个人具名举债,一定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张律师提醒,企业家朋友们,要把“小马奔腾”案例引以为戒,一定要为家庭财富构筑一道法律防火墙,以保障家庭财富代代传承,全面履行企业家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