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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功所合伙人张杨就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如何防范问题接受半岛全媒体《财富天下》记者采访
来源: | 作者:law-100 | 发布时间: 2015-03-24 | 92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是建网络。依托乡镇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托乡镇、街道办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在社区(村)设立法律联系点,在团县委、妇联、残联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健全了县、乡、村三级援助网络,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面。

2015年3月1日,王甲(化名)和王乙(化名)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由王乙代为持有王甲在青岛某房地产有限公司33%的股权。2016年12月23日,王乙因车祸死亡,王乙生前的债权人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乙的妻子和儿子偿还欠款,法院查封了王乙在青岛某房地产有限公司33%的股权,并依法进行了强制执行。
这是青岛一起典型的股份代持纠纷。恰如上述案例一样,司法实践中股权代持往往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如何进行防范?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杨律师。
张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隐名股东可能面临三方面法律风险:一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可以对显名股东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的风险;二是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三是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鉴于股权代持可能存在上述法律风险,张杨律师建议投资人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1、明确约定显名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显名股东在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权利时,必须获得隐名股东同意,否则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明确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明确约定代持的股权不属于显名股东的个人财产,当显名股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因而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隐名股东将股权代持协议向公司和其他股东予以披露,获得过半数其他股东出具的同意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声明,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4、明确约定显名股东将代持股权以隐名股东为质权人设定质权,质押给隐名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