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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的宠物如何分
来源: | 作者:pro398432 | 发布时间: 2024-06-24 | 17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其一,遵循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因为宠物毕竟是物,物是为人服务的,的用来满足人的需求的。我国《民法典》第1156条关于“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规定

其一,遵循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因为宠物毕竟是物,物是为人服务的,的用来满足人的需求的。我国《民法典》第1156条关于“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规定,这里虽然说的是遗产分割,但其他财产的分割,也应当遵循同样的道理。例如,夫妻共有的宠物是妻子喂养的时间更多,且妻子身体不好,没有工作,把该宠物当作一种寄托的,那么,该宠物则对妻子的生活则更为重要一些,尽管丈夫也非常喜欢该宠物。再比如,丈夫是宠物的研究者,自家的该宠物就是他的一个研究对象,那么,该宠物对丈夫则更重要一些,尽管妻子对该宠物也很喜欢,在离婚时就应当判归丈夫所有。

其二,也必须考虑宠物毕竟不是一般的物,它是喂养人倾注或者说寄托一定感情的物,一般来说,喂养和伺候它的时间越长、付出的心力越多,感情也就越深。因此,在离婚案件判定宠物归属的时候,就应当考虑上述因素。没有取得宠物的一方享有一定的探望权,也是应当予以考虑的。当然,还应当考虑的是,离婚后谁更有条件饲养该宠物,新的环境是否仍然适合宠物的饲养等,也都应当予以考虑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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