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允许,以房屋产权证书名义上登记在自己名下实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人符合“善意第三人”条件的,应认定其取得该房屋抵押权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允许,以房屋产权证书名义上登记在自己名下实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人符合“善意第三人”条件的,应认定其取得该房屋抵押权。
例如,A对案涉房屋登记在B一人名下并由其控制、支配和使用采取了默认态度,否则即应办理共有权利登记,但其一直未予办理,依法应推定A对B对涉案房屋抵押知道或应该知道。A作为夫妻一方,以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共有房产对外抵押,某担保公司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所产生的物权公示效力产生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符合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精神和保证市场交易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之原则。故抵押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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